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8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了贯彻落实这些法规,2003年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建科〔2003〕52号);省建设厅又印发了《甘肃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甘建科〔2003〕346号),对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之后全省大部分市(州)都制订了具体实施办法。但总体来说,我省建设行业的培训鉴定工作进展缓慢,差距很大,存在许多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建设事业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全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步伐,把一线生产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与建筑市场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推进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发展。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培训鉴定工作,加大对培训鉴定工作的管理力度。全省上下必须把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贯穿到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资质管理、质量安全以及就业准入各个环节,充分认识到《职业资格证书》是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上岗的唯一凭证,各部门和劳动者个人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相互配合,严格把关。 
   ㈠ 把持证上岗与准入就业制度结合起来。提高从业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积极性、自觉性。今后建设行业各企、事业单位招聘使用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㈡ 把持证上岗与资质管理结合起来。劳务分包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当100%持证上岗。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使用的生产操作人员持证率2004-2005年,主体工种应达到95%,其它工种应达到80%以上。物业管理企业2005年一级资质企业持证率要达到80%,二级资质企业持证率要达到70%,三级资质企业持证率要达到60%。      
   ㈢ 把持证上岗与招投标管理、项目管理结合起来。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仅要审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资质,而且要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在目前劳务企业短缺的情况下,可先进审查使用劳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工程量需要的劳动力确定一线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大型工程主体工种应不少于50人,中型工程主体工种应不少于30人,小型工程主体工种应不少于20人,各工种配套,保证工程需要。 
   ㈣ 把持证上岗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合起来。全省各级工程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要将一线生产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与安全、质量管理挂钩,决不允许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㈤ 把持证上岗与建设工程执法结合起来。今后,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要将持证上岗纳入执法内容。对所建工程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对使用无证操作人员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的建设,广泛开展岗位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纳入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甘建科〔2003〕52号、346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健全培训鉴定体系。 
    ㈠ 对原劳动部门批准从事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所、站),必须于2004年9月20日前纳入建设行业培训鉴定工作管理体系。具体做法为,由培训鉴定机构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本机构成立时的批准文件,人员名册,考评员证书复印件,设备、场地、鉴定范围,年检情况等资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以上资料,并于9月10日前上报省建设厅备案,未经备案的培训鉴定机构,不得从事建设行业培训鉴定工作。 
   ㈡ 新设立培训、鉴定机构的申报与审批 
   1、新设立的培训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⑴ 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负责人、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员;⑵ 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⑶ 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⑷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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