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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开采基本规定

2014年7月17日() 来源:逸凡163矿业工程网 作者:佚名 阅读: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5.1.3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5.1.4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1.5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均应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

  5.1.6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应不小于O.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若道路有侧沟,距侧沟外侧,应不小于O.5m)。

  5.1.7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1.8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配备专用载人车辆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

  ——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

  ——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lOOm;

  ——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差大于150m。

  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应遵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5.1.9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5.1.10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1.11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

  不应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5.1.12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上、下台阶间的人行通道接近铁路时,其边缘应离铁路建筑接近限界O.5m以上;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

  5.1.13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5.1.14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有人停留或通行;

  ——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5.1.15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1.16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1.17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5.1.18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kV以下,应不小于1.5m;

  ——3kV~lOkV,应不小于2.Om;

  ——高于lOkV,应不小于3.Om。

  5.1.19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5.1.20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不应开窗作业。

  5.1.2l露天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的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1.22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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